江苏省科协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各类创新主体海外引才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成效和财政预算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海智计划”宗旨开展的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包括:海外引才,国际技术转移,国际性学术、科普、决策咨询活动及创新性工作。
第三条 项目由江苏省科协国际联络部牵头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年度海智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或提出资助项目建议。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
(四)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发布。江苏省科协国际联络部依据年度海智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并于年初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五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为所属省级学会、省科协直属事业单位、设区市科协、海智基地和离岸基地以及省海外人才创新创业联盟理事单位。
(二)申报单位一般应有配套资金支持。
(三)申报项目应为服务“海智计划”工作的会议(论坛)、培训、项目路演、双创大赛、海外引才、研究性课题及学术科普活动、国际技术转移的数字平台建设等。
(四)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30日前实施完成。
第六条 专家评审。建立“海智计划”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七条 公示。评审结果按程序在江苏公众科技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报批。按照江苏省科协有关规定报领导批准。
第九条 签订合同。评审结果批准后,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无特殊原因,项目不得中止或延期执行。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延期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年度省级财政项目拨款。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拨付,如发生经费结余情况,须书面报告有关原因,江苏省科协国际联络部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 会议组织相关费用:场地、会场设备租赁及资料费等。
(二)食宿费。
(三)交通费。
(四)报告人讲课费。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五条 如项目中止,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其余下拨经费应及时退还江苏省科协。
第四章 项目总结评估与验收
第十六条 江苏省科协国际联络部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江苏省科协开展的各项评估工作,在项目结束15天内向江苏省科协国际联络部提交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并配合江苏省科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江苏省科协国际联络部牵头组织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资助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评优秀项目将在下一年度优先考虑资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未来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将严格依法、依纪、依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作者:国际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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