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永、寒冰报道 在12月14日足协公布的新政中,外界热议最多的,是“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中的“第三方合同”相关条款。最主要的就是第3和第4条,很多人都没搞清楚,哪些情况可以不计入限薪,哪些要计入;而有观点认为,这是中国足协在给个别或者部分俱乐部开“后门”,进而猛烈抨击。本报也对这一系列条款进行了解读。
关于“第三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为:如球员与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球员基于上述合同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将被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那么,这个“第三方合同”,什么情况下计入薪酬总额,什么情况下不计入?足协当天出台的规定,其实并没有说清楚。
不过,足协主席陈戌源在接受采访时,实际上把这个问题相对解释清楚了,“球员签订合同,需要在中国足协备案,俱乐部关联的公司,需要记录在球员的薪酬范围内。但如果是第三方的合同,没有利益相关的第三方,比如愿意给球员签订肖像协议,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增加薪水的。经中国足协审核确定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是被认可的。我们也是鼓励球员,如果有‘第三方合同’是合理的,中国足协会批准。”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没有利益相关的第三方呢?首先要明确,中性名的所有回避单位,理论上都是利益相关第三方,即股东、股东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企业。
所以,理论上道理很简单,比如鲁能集团包括下属各子公司给鲁能球员提供“第三方合同”,又比如恒大集团,包括各个部分,如果给恒大球员提供“第三方合同”,都是要计入薪酬总额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仍旧不清楚,如果签合同的,不是股东、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而是和俱乐部及股东、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该怎么算,这个范畴很大,但情况又各不相同,打个比方,恒大俱乐部的赞助商和恒大地产的供应商,这两个第三方是否不计入薪酬呢?前一个第三方,俱乐部赞助商可操作的空间太大了,我不收或少收你的钱,你给球员补偿,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和股东及关联方有业务的公司太多了,如果也不行,打击面又似乎过大。
还有,俱乐部及其关联公司与球员本人或球员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这个也需要明确解释,足协的说法是,必须申报并审核认定,否则将计入薪酬总额。
但是,球员本人或者球员直系亲属持股的公司,持股比例多少可以不计入薪酬呢?如果是个人公司计入不计入呢?如果是控股计入不计入呢?不计入的话,不又是明显的利益输送吗?
但有一点,按照常理,如果俱乐部及俱乐部关联方直接和球员、球员家属(非公司,而是个人)签订合同,那是肯定要计入薪酬总额的。
所有这些疑点,中国足协都需要说得更明白,首先,要给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其次,要给出一个审核的标准。实际上,此次中国足协颁布的相关新政,不少政策,随后都要给出具体的操作细则。
那么,这是不是足协在给某些俱乐部开“后门”呢?这其实是个误解,从逻辑上来讲,第三方公司合同以及俱乐部及关联方给球员/家属参与经营和持股的公司提供合同,原本都是规避限薪的操作方式。
这种操作方式原本就在那里,足协说或者不说,它都在那里,所以足协这次说了,并不是足协开“后门”,而是足协注意到了这个“后门”。足协或许是想堵住这个“后门”,又或许只是要了解“后门”的情况,做到心里有数。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后门”堵得住堵不住呢?答案是堵不住。
堵不住的原因之一是,如果俱乐部要走这个“后门”,第三方公司一定会提供经得起审核或者看似合理的合同,比如,这个“第三方合同”一定是合理合规和经得起调查的,提供的合同符合通常报价,而且球员真的按照合同执行了,第三方公司也确实用了这个球员的肖像权,足协只能审核通过。还有,一切都没发生,但第三方公司造假做了一个看似合理合规的合同。
事实上,不管是正规还是造假合同,审核的话,都要消耗大量时间。人力,精力,即便交托给第三方机构调查或评估,也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足协承担得起吗?
当然,如果是不合理合同,足协却装看不见,那就真的有问题了。话说回来,足协装看不见,你也没办法,首先合同能否公示是个问题;其次,谁去审核“足协的审核”呢?即便有人审核,就一定公正吗?
不过,俱乐部如果利用“第三方合同”,或者俱乐部及关联方给球员/家属参与经营和持股的公司提供合同这两种方式突破限薪,即便通过审核,其实也多了两层障碍:其一,成本会增加,公司到公司需要交易成本,包括税收及其他交易成本,公司到个人仍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二,“第三方合同”,不受中国足协及国际足联保护,但如果合同合法,受相关法律保护。
其实,个别俱乐部如果想突破限薪,未必会走这个方式,此前就有说法表示,有俱乐部利用非中国大陆公司为球员支付薪酬,中国足协怎么监管?即便联合相关部门,估计都没办法。至于那些没有这个能力的俱乐部,实力也不会太强,巴不得利用这次新政的机会,把球员的薪酬降下来。
还有一点,“第三方合同”条款,加上“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中的第4条、第5条,其实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中国足协只是行业协会,根本没有审批、干预甚至否决球员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权力,第3条本身的规定与第1条对球员薪酬的界定,也是相矛盾的。既然是与俱乐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按照中国足协对球员薪酬的定义,已不在薪酬范围内,中国足协有何资格审查?
按陈戌源对“第三方签约”的解释,没有利益关系的合同例如肖像权,经中国足协“批准”是可以签署的。问题在于,与球员所属俱乐部无利益关联的公司和球员签第三方商业合同,如果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签订的个人合同没有涉及肖像权收益的条款,理论上连球员所属俱乐部都无权干涉,更何况足协?
而且,想要找到名义上与俱乐部所有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并非难事,更何况第4条甚至为与俱乐部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合同”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俱乐部及其关联公司与球员本人或球员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上述合同所涉经济价值将被全额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也就是说,依照规定,本该被完全禁止的“关联合同”收入,居然也可以被足协或授权机构“审核”通过的空间,结果可想而知。
还有就是,在法律依据上,足协没有任何权力,干涉球员个人在俱乐部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合同收入。
至于第5条,“球员每次收取任何合同之外的,价值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或有价物品均应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收取”,就更加荒谬,完全是侵犯球员的私有财产权。作为行业协会的足协不是国家检察或监察机构,无权审核球员在任何足协管辖赛事范围内的合同之外的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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