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丰富管理人员任职经历,提高管 理人员综合能力,防范和化解廉洁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轮岗交流,是指公司内对管理 人员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调整。轮岗交流分为轮岗和交流 两种形式:
(一) 轮岗:在公司所属同一企业内部对管理人员进行的 岗位调整;
(二) 交流:在公司所属不同企业之间对管理人员进行的 岗位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于公司本部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公司党 委管理的子(分)公司领导人员轮岗交流。
第四条干部交流的原则
(一) 管理人员轮岗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二) 管理人员轮岗交流与千部回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适用范围
(一) 轮岗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在 不同岗位之间的调整;
(二) 交流适用范围为:
1. 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领导人员之间的 交流任职;
2. 各子(分)公司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任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
(一) 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9年的;
(二) 公司本部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在组织人事、资金管理、 物资采购、财务、纪检、项目审批、审计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5年的;
(三) 公司本部管理人员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 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四) 其他需要轮岗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一) 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还能任满4年以上的:
1. 子(分)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在同一职位 任职满6年的;
2. 子(分)公司领导担任正职满10年的;
3. 子(分)公司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满5年的;
(二) 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
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八条 子(分)公司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应交流任职, 具体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交流轮岗要有计划性、针对性,要与干部补充调整、 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兼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子 (分)公司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 不整体交流。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人员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 流外,还可适时进行轮岗调整。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党委干部部)是轮岗交流工作 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轮岗交流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管理人员轮岗,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实施:
(一) 人力资源部门在日常了解拟轮岗人员信息基础上征求 所在部门意见,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二) 人力资源部门拟定轮岗方案;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 与轮岗人员谈话;
(五) 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公司党委干部部在日常了解拟交流人员信息基础上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进一步了解拟交流人员有关情况, 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二) 公司党委干部部拟定交流方案;
(三) 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四) 与交流人员谈话;
(五) 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轮岗交流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完工作交接和有关手续,按期到轮岗交流部门(单位)报到。因 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党委干 部部)全面说明情况,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 轮岗交流应严格执行职数和编制规定,严禁超职数、 超编制配备;
(二) 严格执行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 象,严禁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三)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轮岗交流的决定;
(四) 管理人员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应按期办理工作交 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其管理人员轮岗 交流管理办法。 1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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